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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 1、由執業者本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本區常住戶口 3、持有相關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資格證書、《護士執業證書》 4、設置科目必須與所學相關專業一致并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職人員(指離退休、辭職人員) 6、身體健康(有區衛生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二、執業醫師相關規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并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 三、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置二級西醫或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注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于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于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并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當地市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有兩種方法: 一、銀行手機客戶端取消: 1、下載銀行的 APP進行查詢,下載完了之后登陸,至于首次登陸,可以使用銀行卡賬號,和柜臺的密碼,有的銀行柜臺的密碼和網上的密碼不一樣。 2、登陸后點安全中心進入頁面。點擊快捷支付設置,進行設置,還有其他很多的功能,可以設置其它信息,特別是給自己設置更多的安全信息。 3、點擊設置之后,頁面里面有信用卡所有綁定的東西,比如財富通綁定、支付寶綁定等等信息,點擊右邊的“關閉”按鈕,第三方代扣服務就取消了。 二、銀行柜臺取消: 持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到發卡行柜臺辦理,柜臺人員核實你的身份后會給你取消銀行卡代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聚眾斗毆罪是否有主從犯之分 一、從理論上來看,應當區分聚眾斗毆罪的主從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 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于積極參加者而言的。 從《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樣從犯與積極參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聚眾斗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同事二者之間并不沖突,也不存在對應。一般來講,聚眾斗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構成主犯。因此,在既不存在沖突也不存在對應的情況下,排除聚眾斗毆犯罪中的主從犯的區分是說不通的。 二、從法律規定上看,應當區分聚眾斗毆罪的主從犯 評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認定主從犯的依據應是《刑法》第26條及27條規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是區分主從犯的唯一法律依據。 聚眾斗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屬于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斗毆罪則屬于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斗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主從犯如何區分 一、一般情況下,以下這類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1、起意者。一般來說,共同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并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糾集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系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揮者。在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這就需要有人協調共同犯罪的行為,這種人在共同犯罪中充當指揮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 即主要的實行犯。這些人雖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但卻是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或者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責任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二、從犯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征: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于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 (5)犯罪前允諾事后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為、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影響、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后,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使用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著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背家罪、罪、罪、其他。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等。 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等。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故意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等。 五、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管制所謂管制,指的是由人民判決,對犯罪分子不進行關押或監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第38條的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合,接觸特定的人。而違反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 二、管制有哪些特點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很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管制的判決歸人民,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第 三、管制適用對象是什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1、報警。需要說明的是,各地的報警電話都是110,不會是其他的號碼。報警后,雖說挽回損失的希望不大,但還有萬一的機會。 2、長點心。以后別再上這種當。要牢記這句古語:“吃一塹,長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了。特別是像網k絡h刷t單,網絡之類的騙局。 3、把自己的經歷說出來,警示他人。讓善良的無辜之人不再上當受騙。 4、需要強調的是,不要相信網絡黑客什么的會給你找回錢財,全部都是先收你費,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騙錢財的,往往是另一個騙局的開始。 5、如果是支付寶轉賬,這是即時到賬交易,一旦支付成功,款項就已經進入他人賬戶,無法退回。可以嘗試聯系支付寶的工作人員,反饋被騙情況。把對方支付寶賬戶舉報核實,如果核實情況屬實,支付寶會把對方賬戶進行相應的監管和限權,以免其他人繼續受騙。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一、輕微事故逃逸被拘留是否會判刑 輕微事故逃逸被拘留是否會判刑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雖然是輕微交通事故,但是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就會被判刑,但也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二、輕微肇事逃逸被拘留的情況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三、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擔的責任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一百零一條 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3、刑事責任
你好,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 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有保險的,盡快與保險公司聯系。 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第三,傷殘等級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一、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由交警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后的三天內向作出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賠償: 1、殘疾賠償金(城鎮)上年度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醫療費; 3、后續治療費、康復費; 4、殘疾輔助器具費; 5、誤工費; 6、護理費; 7、住院伙食補助費; 8、營養費; 9、交通住宿費;10被撫養人生活費;1 1、精神損害撫慰金;1 2、財產損失等。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準。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評殘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賠償處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千元)。不足的部分,車方按照主要責任承擔80-9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60-70%,次責40-50%。協商未果的向事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希望我的答復能幫助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門診特殊疾病申請表(或家庭病床申請表) 2、財政、稅務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加蓋醫院財務章) 3、醫院處方 4、醫院檢查、化驗報告單 5、醫院藥品和治療項目價格清單 6、門診特殊疾病在聯網醫院辦理,在審核期間住院的提供《門診特殊疾病統籌支付結算表》和門診特殊疾病費用明細清單; 7、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保卡以及其在成都市工行、農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存折或本人簽字的卡(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須提供參保人員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區(市)縣參保人員須按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供相應的活期儲蓄賬號。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對于犯罪的問題,首先應該確定被告人,相關的詐騙罪的初步證據,然后向提訟,對于是否構成詐騙犯罪的問題,一般不需要當事人來認定,到,就會認定,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怠發糙菏孬孤茬酞長喀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文轉自: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一群人被我們稱為“馬路殺手”,因為他們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制造者。那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國家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什么規定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04 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五章 調查 第六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七章 處罰執行 第八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章 執法監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 第二項至 第五項情形之 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 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 第八條 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 調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復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提訟并經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提訟并經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 涉外處理 第六十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 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 享有外交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 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 人民、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式樣全國統一。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后,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根據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看,該員工是在上班途中騎摩托車自行摔倒,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定情形,所以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開設賭場罪數額認定標準是組織三人以上,并且抽紅在五千元以上。構成本罪,主觀表現是故意為之,目的是盈利。根據刑法有關條文,當事人被后,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賭資,并處一定比例的罰金。法律依據:開設賭場罪(刑法第303條第二款)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什么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專有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它可以像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進行買賣、贈予和使用,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要遠遠高于有形財產。 2.我國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哪些種類? 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 專利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按照專利法規定,經受理、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發明創造成果,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的獨占、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是新產品、新技術依法獨占現有市場、搶占潛在市場的有力武器。我國將專利氛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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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指南針,也是尺子,它為我們設定行為準則,也為我們明確行為方向,在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現今,你是否也對欠錢不還人跑了怎么處理有疑問呢?下面就跟四川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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