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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民間借款合同超過年利率24%的,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在民間借款合同關系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5、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復利條款。根據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于復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均不受合同法保護。
6、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或者聯營合同關系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擔保人,簡單的說,就是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人。包括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一般而言,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
第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成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借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文件,它是表明債借貸法律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借款人書寫,表明借款人已經向出借人借入金錢或物品。 借條應包括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借款用途等基本內容,還可以包含借款利率、逾期利率、還款時間等內容。借條應由借款人簽名并捺印。一旦產生爭議,債權人可以借條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并獲得法院支持。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及身份證號碼。
(二)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1條 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則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通常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對同一債務約定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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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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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詐騙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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